(一)申报范围
经认定或遴选的本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二)申报条件
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按申请人上一年度在本区工作单位(认定或遴选为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时的依托单位,下同)所得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最高500万元,发放金额精确至百位(舍尾法)。
(二)在本区工作单位所得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工作单位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包括工资、奖金、股权激励所得)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且两项所得均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符合奖励条件的人才当年的收入奖励于次年兑现。
(一)收入奖励为税前奖励,采取转账方式一次性发放。申请获批后,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二)除另有规定外,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组通〔2018〕122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人才奖励办法》(穗埔组通〔2020〕36号)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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